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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祥彪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4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祥彪,乳名毛高,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专科文化,系淮北京信电子厂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6年12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2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0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祥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光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祥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7日12时许,在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和村行政村蔡某1家门口,被告人李祥彪与蔡某1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厮打,李祥彪持砍刀将蔡某1的左眼部划伤。2016年12月26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蔡某1因外伤致左眼上睑眉弓7.6cm创口一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3a条之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祥彪近亲属与被害人蔡某1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7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祥彪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祥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表示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祥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单刃砍刀一把;被害人蔡某1陈述;证人李某、蔡某2、韩某、赵某证言;淮北矿工总医院入院记录及CT诊断报告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公安行政罚决定书;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宋疃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被告人李祥彪供述;被告人李祥彪的户籍证明及本案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祥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祥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祥彪近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取得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祥彪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祥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单刃砍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玉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李祥彪自愿认罪: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减10%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减20%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加10%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