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9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向勇军与吴磊、湖南力源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勇军,吴磊,湖南力源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9635号原告:向勇军,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岚,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磊,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湖南力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丁香路(天易示范区)。法定代表人:谢震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真珍,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妮,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27楼。负责人:刘大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波,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静,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勇军诉被告吴磊、湖南力源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勇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勇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2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向勇军负担。审 判 长 胡 涵人民陪审员 李淑琴人民陪审员 邓正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立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