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春明与钱忠良、邓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明,钱忠良,邓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5401号原告:周春明,女,汉族,1969年2月24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代理人:戴雅静,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正英,江苏慎韬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忠良,男,汉族,1955年8月14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邓雪芬,女,汉族,1954年12月1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告周春明诉被告钱忠良、邓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周春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春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周春明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春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无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