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唐顺国与姬红运、上蔡县塔桥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顺国,姬红运,上蔡县塔桥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唐顺国(412823197111077237),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姬红运(412825196410120272),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上蔡县塔桥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塔桥集中段路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顺国与被执行人上蔡县塔桥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姬红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顺国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