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辉云与刘惠、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云,刘惠,刘琳,邓义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510号之二原告:周辉云,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昆梁,系大余县吉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惠,女,199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告:刘琳,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址同上,被告:邓义风,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忠,系大余县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周辉云与被告刘惠、刘琳、邓义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周辉云于2017年10月26日撤回对被告刘琳、邓义风的起诉,故被告邓义风申请撤回对借条上的签字是否为伪造的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恢复诉讼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赵永根人民审判员 刘秀兰人民陪审员 钟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