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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殷福庆与被执行人陈俊钢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福庆,陈俊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殷福庆,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陈俊钢,男,1982年4月4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殷福庆与被执行人陈俊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辽1303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248,37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朝阳县羊山镇美营子村小城镇开发的商网25、28号上下两层楼房(面积约150平米)抵给申请人,但是申请人在两年之内不得出售此房,两年后申请人可以自由处分该房屋。在此期间,本院查封的坐落于英伦印象楼房一处暂不处理。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03执3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宏旭执行员  刘 利执行员  姜 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