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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5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盛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吉林盛达锅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盛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吉林盛达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5049号原告:长春市盛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卓,经理。被告:吉林盛达锅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维冰。地址:农安县。原告长春市盛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盛达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盛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