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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冰;刘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兵,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执复8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镇安县永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太平村**组。法定代表人刘金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兵,男,生于1989年9月17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飞,男,生于1987年5月25日,汉族,农民。复议人镇安县永晟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镇安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5执异3号裁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中,复议人镇安县永晟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人镇安县永晟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人镇安县永晟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天峰审判员  刘庆华审判员  鱼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凤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