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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支行与刘奇明、李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支行,刘奇明,李静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69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支行,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26号。负责人:易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满,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奇明,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李静华,女,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蔡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支行诉被告刘奇明、李静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59元,减半收取1,929.5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徐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旭书 记 员 邱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