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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孟村县国土资源局、姜XX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孟村县国土资源局,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30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孟村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付学强,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姜某某,女,汉族,1984年2月8日出生,住孟村县。申请执行人孟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编号:201606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的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处以罚款81218元整。三、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孟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201606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国土局工作人员发现姜某某存在未经批准私自在流潭占地建设,当日进行了违法线索登记,向姜某某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高寨镇政府进行了抄告,进行了立案呈批,并对姜某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姜某某承认占用流潭集体土地未经国土局办理手续进行建设。随即国土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测,制作了勘验笔录,内容有:该宗地位于流潭村,面积为4148.7平方米。姜某某对于该勘测笔录签字予以认可。国土局出具了地籍规划耕保意见,内容有:姜某某违法占地面积4148.72平方米,其中村庄177.58平方米,耕地3971.14平方米。经落宗,该宗地3971.14平方米不符合孟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12月23日,办案人员出具姜某某在高寨镇实施违法占地行为一案的调查报告,同日国土局对姜某某违法案件内容进行了审理,制作了审理记录并对该违法案件进行呈批,2016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姜某某;2017年1月16日国土局作出编号:201606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国土局规划股的意见是姜某某占用的耕地3971.14平方米不符合孟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占用的村庄建设用地177.58平方米部分未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该部分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对该部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没收可并处罚款,如果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国土局在未认定177.58平方米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作出退还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上规述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编号:201606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吕 健人民陪审员  秦卫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俊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