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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盈腾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盈腾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12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盈腾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腾公司),住所地本市静安区。诉讼代表人王某某。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温州市,住本市普陀区。辩护人向军,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盈腾公司、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盈腾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盈腾公司于2008年11月在原本市闸北区注册成立,被告人林某某系实际经营人。2011年7至8月间,被告人林某某经他人介绍,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上海素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素秀公司)为盈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份,价税合计11,416,280元,虚开税款合计1,658,775.73元,并支付开票费。后盈腾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申报抵扣。2013年9月,被告单位盈腾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8月2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单位盈腾公司、被告人林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盈腾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盈腾公司、素秀公司《档案机读材料》、《抵扣证明》、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关于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初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相关公司、人员的银行转账记录、电子缴款凭证,证人范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盈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人民币1,658,775.73元;被告人林某某作为盈腾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单位盈腾公司及被告人林某某早在数年前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避免国家税款的损失,可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鉴于被告单位盈腾公司、被告人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弥补了国家税款损失,依法可从��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经济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盈腾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林某某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活动,做一个有益社会的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国强代理审判员  杨 柏人民陪审员  陈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