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鹏琨商贸有限公司、周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鹏琨商贸有限公司,周全,郑春陆,钱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319号申请人:成都市鹏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成洛大道6899号(成都西博西南食品城C区14栋13号)。法定代表人:李益斌,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全,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申请人:郑春陆,男,汉族,1980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钱磊,男,汉族,1982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成都市鹏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全、郑春陆、钱磊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成都市鹏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全所有的北斗星牌川J×××××小型汽车、被申请人郑春陆所有的奥迪牌川J×××××小型汽车;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全所有的位于遂宁市遂州北路某房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渠河南路某房屋、遂宁市船山区品泉路某房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某房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某房屋、遂宁市船山区裕竹小区某房屋;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郑春陆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国开区北固东街某房屋;申请人成都市鹏琨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南浦西路某房屋、成都市青羊区锦里西路某房屋、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某1商铺、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某2商铺为以上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鹏琨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全所有的“北斗星”牌川J×××××,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二、对被申请人郑二、对被申请人郑春陆所有的“奥迪”牌川J×××××,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三、对被申请人周三、对被申请人周全部分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某房屋(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号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变卖、转让、抵押、损毁或作其他处理。四、对被申请人周部分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渠河南路某房屋(川20**遂宁市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114.99㎡)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变卖、转让、抵押、损毁或作其他处理。五、对被申请人周五、对被申请人周全部分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1至2层104号房屋(川20**遂宁市不动产证明第××号,建筑面积125.6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变卖、转让、抵押、损毁或作其他处理。六、对被申请人周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1022号鼎盛国际太平洋广场A馆/B馆某房屋(不动产权证号YS×××××××,建筑面积44.4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变卖、转让、抵押、损毁或作其他处理。七、对被申请人周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某房屋(不动产权证号YS×××××××,建筑面积42.5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变卖、转让、抵押、损毁或作其他处理。八、对被申请人周八、对被申请人周全部分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裕竹小区某房屋(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号26㎡)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变卖、转让、抵押、损毁或作其他处理。九、对申请人郑春九、对申请人郑春陆部分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国开区北固东街某房屋(遂房权证国开区字第××号69㎡)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变卖、转让、抵押、损毁或作其他处理。十、对申请人成都十、对申请人成都市鹏琨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某1商业房(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54.99㎡)、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某2商业房(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建筑面积760.56㎡)、成都市青羊区锦里西路某房屋(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62.27㎡)、成都市武侯区南浦西路某商业房(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96㎡)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变卖、转让、抵押、损毁或作其他处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