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存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存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731民督4号申请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涿鹿县轩辕路33号。法定代表人:任滋,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安存印,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涿鹿县。申请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贷款本息未还。要求被申请人安存印给付申请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93041.7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安存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93041.73元。申请费709元,由被申请人安存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秀 琴注:被申请人如主动履行,应将案款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数汇入张家口银行涿鹿县支行42×××15账户,并将缴费凭证递交我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