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建华、江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华,江志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691号申请人:袁建华,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被申请人:江志武,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源区。申请人袁建华与被申请人江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志武名下的相当价值1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志武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袁建华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祝光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