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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环路支行与姚远菲、赵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环路支行,姚远菲,赵鹏,徐海燕,霍六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7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环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西沣路**号。负责人桑武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惠艳萍,系该行信贷主管。被执行人姚远菲,女,汉族,1985年6月23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赵鹏,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徐海燕,女,汉族,1977年10月26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霍六一,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环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姚远菲、赵鹏、徐海燕、霍六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4)西雁证经字第30042号公证书、(2016)西雁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环路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环路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环路支行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环路支行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恢47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