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舒泽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舒泽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435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761483980。负责人:罗长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系该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舒泽和,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被告舒泽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成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