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6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夏本年与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本年,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6209号原告:夏本年,男,194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周光杰,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欣欣,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夏本年与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夏本年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本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陶金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海松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