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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鄂占林与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占林,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901号申请执行人:鄂占林,男,1969年3月6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豪明,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刚,男,1979年1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占林与被执行人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5)开民简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刚于2017年2月27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鄂占林交通事故赔偿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刚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刚履行上述义务并依法律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亦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刚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以及车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31日,本院到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刚名下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刘刚名下原有坐落于烟台开发区凤台小区51号楼4号内9号房产,该房产已于2007年7月26日转出,被执行人刘刚名下现无房产登记记录。2017年8月30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刚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3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鄂占林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鄂占林沟通,申请执行人鄂占林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作结案处理。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王群昌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