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梁铁军与尚启、仝巧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铁军,尚启,仝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梁铁军,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尚启,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仝巧云,女,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关于申请人梁铁军与被执行人尚启、仝巧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官民一初字第3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76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尚启、仝巧云可供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执16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