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明达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明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终23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明达,男,1959年9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住梨树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明达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吉032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明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汤政澍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明达及其辩护人赵德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明达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7)吉032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永利审 判 员 董 岩代理审判员 李雪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