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田某某甲,田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3302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被执行人田某某甲,男。被执行人田某某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甲、田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1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田某某甲、田某某乙于2017年10月11日履行案件款10000元,以后每月15日前履行案件款20000元,直至本案案件款履行完毕止,若被执行人田某某甲、田某某乙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人有权申请按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3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