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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9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强、郑春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强,郑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9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强,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理人:朱某,女,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系朱强母亲。被执行人:郑春青,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春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05486.70元,未执行到位1605486.7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