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24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丽秋与宋秀范、李连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秋,宋秀范,李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4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丽秋,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观江国际A区54栋3单元1502室。被执行人:宋秀范,女,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黎明村边家屯。被执行人:李连发,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黎明村边家屯。本院在执行王丽秋与宋秀范、李连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连发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黎明村边家屯有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连发承包租赁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黎明村边家屯(租赁地址为北处坑洼地;租赁面积2350平方米;租赁年限50年,自2003年3月20日至2053年3月20日)的土地及全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