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7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建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建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7507号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光明新村12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638010(1-1)。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秀,女,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建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建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