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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朋飞与卫茂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朋飞,卫茂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刘朋飞,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卫茂才,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潼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朋飞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卫茂才给付案件款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9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卫茂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卫茂才给付申请人刘朋飞70000元,剩余案件款及逾期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临潼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希忠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李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