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行申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庆忠、景宁庆忠食品有限公司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庆忠,景宁庆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行申4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马庆忠,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景宁庆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石印山小区A4幢一楼。法定代表人:马庆忠,系该公司负责人。马庆忠、景宁庆忠食品有限公司因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1行终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庆忠、景宁庆忠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中提出11项诉讼请求,包含确认相关部门行为违法和巨额赔偿等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又未能补正。故申请人所提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审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马庆忠、景宁庆忠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庆忠、景宁庆忠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东代理审判员  蔡成杯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赛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