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9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高玉杰与司玉中、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杰,司玉中,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9196号原告高玉杰,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玉中,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杰与被告司玉中、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朝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