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异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凯、周捷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凯,周捷,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异72号案外人宋友国。委托代理人曾祥凯。申请执行人傅凯。申请执行人周捷。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滔,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凯、周捷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宋友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宋友国称:宋友国与周捷早在2012年8月22日已签订《债务冲抵协议》。周捷在购买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59号麓南商业广场3002、3003号房屋时,向宋友国借款2503.02124万元,周捷将3002、3003号房屋租赁权交由宋友国全权负责,所收租金由宋友国所有,用以冲抵借款,期限48年(从2012年9月1日至2060年8月31日)。2012年9月1日,宋友国与中南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租赁合同》,约定3002、3003房屋的对外租赁事项由中南公司代为办理,由中南公司与实际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宋友国对租金享有收益权。2016年11月15日,贵院作出(2016)湘0102执2840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湘0102执284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宋友国的租金采取划拨、提取措施,侵害了宋友国的合法权益。请求:1、裁定终止对申请人租金收益的执行措施;2、暂缓将已划扣的租金给付付凯、周捷;3、撤销(2016)湘0102执284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周捷、傅凯辩称:周捷不认识宋友国,周捷没有欠宋友国的钱,借款是虚假的,也没有转账凭据。实际是中南公司欠周捷款项,中南公司与周捷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套取银行资金,取得银行资金后,中南公司就可偿还周捷的欠款,周捷买房的首付款实际是中南公司以宋友国名义支付的,以后的房屋按揭款也是以宋友国名义偿还的。宋友国称周捷的欠款以48年(从2012年9月1日至2060年8月31日)租金冲抵,不符合常规,宋友国、周捷均为1968年出生,债务冲抵协议执行完毕后,两人均已达92岁高龄,因此,该《债务冲抵协议》不科学且缺乏法律依据。现在门面登记在周捷名下,法院是对中南公司进行执行,宋友国无权提出执行异议。中南公司辩称:同意宋友国的异议。本院查明:2012年7月5日,周捷与中南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捷向中南公司购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59号麓南商业广场3002、3003号门面,建筑面积共计1197.88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万元,共计35936400元,并以所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同年9月21日,周捷与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春路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约定周捷向该行贷款1796万元,贷款期限120个月,周捷以所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中南公司作为保证人在该贷款合同上签字。买卖上述门面的款项,周捷并未支付,后也未偿还按揭贷款。本院在执行(2015)芙民初字第7274号傅凯、周捷与中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下达(2016)湘0102执28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中南公司在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59号麓南商业广场3002、3003号门面的租金收益。本院认为: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59号麓南商业广场3002、3003号门面,现登记在周捷名下。宋友国称周捷购买上述门面时,向其借款2500余万元,周捷则以购买的3002、3003号门面48年租金冲抵借款,两人的上述行为有违日常生活惯例,宋友国既不是3002、3003号门面的所有人,也不是该门面的使用人,宋友国的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友国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卢 祎审判员 王桂枝审判员 侯意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燕附:适用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