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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亚臣申请杨继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臣,杨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877号申请执行人:李亚臣,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杨继明,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李亚臣与杨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继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亚臣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杨继明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杨继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