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7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海宁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祖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祖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7869号原告:海宁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水月亭西路***号*号。法定代表人:张晓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江燕,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祖生,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海宁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祖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海宁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宁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宁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智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