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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淄博双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鹿纪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双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鹿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双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昆仑路**号。法定代表人:姬文会,总经理。被执行人:鹿纪胜,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双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鹿纪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双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淄博双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炳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