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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李瑞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李瑞传,张小辉,刘爱兰,高志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民终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佐龙大道六一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492530285L。负责人:毛一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传,男,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良(李瑞传儿子),1990年7月1日生,汉族,住永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辉,男,1980年8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兰,女,1983年8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丰县,上列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洪,永丰县恩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镖,男,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永丰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瑞传、张小辉、刘爱兰、高志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民财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改判核减保险理赔款48059.29元。事实和理由: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20元每天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多10000元。高志镖没有投保不计免赔率,保险公司有10%的免赔率,商业险限额为270000元。李瑞传辩称,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高,正常。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太低。张小辉、刘爱兰辩称,希望二审依法判决。高志镖未答辩。李瑞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小辉、刘爱兰、高志镖赔偿其各项损失174567.1元,人民财保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5日10时30分许,张小辉驾驶赣D×××××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永丰县城前往佐龙乡麻田村方向,行驶至永丰县长茅岭精神病院路口路段时,遇高志镖驾驶赣D×××××自卸低速货车左转弯驶入318省道往坪下方向,与刘阳根驾驶的新日二轮电动车、李瑞传驾驶的轩马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瑞传受伤入院治疗、刘阳根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永丰县交警大队认定,张小辉、高志镖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刘阳根、李瑞传不负责任。赣D×××××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人为刘爱兰,且与赣D×××××自卸低速货车均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赣D×××××轻型仓栅式货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500000元且不计免赔;赣D×××××自卸低速货车的商业险为300000元计免赔。李瑞传在永丰县人民医院住院70天,用去医疗费91454.08元。张小辉已支付了25000元,高志镖已支付10000元,人民财保公司垫付医药费76834元。经永丰弘正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李瑞传为八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人民财保公司提出了李瑞传医药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进行鉴定,2017年4月20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李瑞传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金额为13073.9元。另查明,李瑞传还有母亲严四英需要赡养,李瑞传、严四英(1934年生)为农村户口,李瑞传有兄弟姐妹5人。张小辉与刘爱兰系夫妻。确认李瑞传的赔偿项目如下:1、医药费:91454.08元,经鉴定李瑞传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金额为13073.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19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财保公司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应剔除13073.9元,此款由事故责任人按责任承担。因此人民财保公司应承担的医疗费为78380.18元;2、误工费8103.6元,李瑞传系农村户口,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度该行业的年平均工资为24648元,经司法鉴定,李瑞传误工120天,误工费为8103.6元(24648元∕年÷365天×120天);3、护理费4598.4元,根据2015年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7975元/年,经司法鉴定,护理期为60天,为4598.4元(27975元/年÷365天×6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市内30元/天,住院70天,为2100元;5、营养费1800元:构成伤残的20元/天,经司法鉴定营养期90天,为1800元;6、伤残赔偿金66834元:李瑞传经司法鉴定八级伤残,系农村户口,为66834元(11139元/年×20年×30%)。被抚养人生活费:李瑞传有兄弟姐妹5个,还需赡养母亲,其母已82岁,系农村户口,李瑞传需要负担赡养费为2545.8元(8486元/年×5年×30%÷5)。因此两项合计:69379.8元;7、交通费核定为300元;8、电动车损失20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为12000元。以上合计191735.88元。扣除医疗费13073.9元,合计178661.98元。另外,鉴定费2800元,其中李瑞传支付1300元,人民财保公司支付1500元。李瑞传支付了停车费、拖车费200元。另外,本事故中还造成刘阳根死亡(另案起诉),刘阳根近亲属葛秋芬、刘葛程、刘新芳、刘五英、金细英的损失为:1、医药费:7778.83元;2、丧葬费26068.5元;3、死亡赔偿金:663654.53元;3、亲属为处理事故的差旅费、误工费核定为25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为50000元,以上合计750001.86元。一审法院认为,张小辉驾驶赣D×××××轻型仓栅式货车遇高志镖驾驶的赣D×××××自卸低速货车,与刘阳根、李瑞传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永丰县交警大队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认定张小辉与高志镖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刘阳根、李瑞传不负责任,予以确认。张小辉的车辆赣D×××××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且不计免赔),高志镖的车辆赣D×××××自卸低速货车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0000元,计免赔)。刘阳根、李瑞传系第三者符合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故人民财保公司应在两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瑞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20000元,葛秋芬等五人7778.83元,李瑞传82280.18元,葛秋芬等五人占9%计1800元,李瑞传占91%计18200元。葛秋芬等五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事差旅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742223.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优先在交强中赔偿)。李瑞传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9438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优先在交强险中赔偿)。两车交强险还应赔偿220000元,葛秋芬等五人占89%计195800元;李瑞传占11%计24200元,加上财产损失2000元,共26200元。两车交强险之外,葛秋芬等五人还有损失552401.86元;李瑞传还有损失134261.98元;两者合计686663.84元,由张小辉承担50%即343331.92元,因刘爱兰与张小辉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由张小辉和刘爱兰共同承担。刘爱兰的车投保了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此责任全部由人民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替代承担,因此,人民财保公司应承担343286.92元,葛秋芬等五人占80%计274665.54元;李瑞传占20%计68666.38元。由高志镖承担50%即343331.92元,此责任由人民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替代承担,因高志镖投了3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不计免赔险,按照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约定,同等责任免赔率为10%,所以应扣除10%即为308998.73元,超过了投保限额300000元,人民财保公司只在限额内赔偿300000元,葛秋芬等五人占80%计240000元,李瑞传占20%计60000元。因此,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共应承担葛秋芬等五人712265.54元,赔偿李瑞传173066.38元,人民财保公司已支付李瑞传76834元,尚需支付96232.38元。剩余43331.92元由高志镖承担,其中应赔偿葛秋芬等五人37736.32元,赔偿李瑞传5595.6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人民财保公司不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剔除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经鉴定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13073.9元,由张小辉、刘爱兰和高志镖各承担6536.95元。李瑞传的停车费、拖车费200元,张小辉、刘爱兰和高志镖各承担100元。因此高志镖共应赔偿李瑞传各项损失12151.55元,品除已支付的10000元,还赔偿2151.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之规定,判决:一、高志镖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李瑞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停车费、拖车费等相关费用12151.55元,品除已支付10000元,尚需赔偿2151.55元;二、张小辉、刘爱兰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李瑞传医疗费、停车费、拖车费6636.95元;三、人民财保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李瑞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害赔偿等相关费用173066.38元,品除已支付76834元,尚需赔偿96232.38元;四、李瑞传应返还张小辉18363.05元;五、驳回李瑞传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65元,鉴定费2800元,合计6565元,张小辉、刘爱兰负担3282.5元,高志镖负担3282.5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及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免赔率;”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永丰弘正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李瑞传的伤情进行鉴定,该所在对李瑞传本人进行检查及参考李瑞传病历的基础上作出李瑞传为八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的鉴定结论。该鉴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采信。一审认定误工时间为120天恰当。一审参照吉安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差标准认定李瑞传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每天合理。李瑞传八级伤残,一审根据其伤情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并不畸高,合理、合法。人民财保公司并未举证证实高志镖肇事逃逸,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免赔率;”高志镖没有投保免赔险,且负事故同等责任,人民财保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免赔10%即免赔30000元。李瑞传的损失为191735.88元,交强险伤残项下损失94381.80元,医疗费项下损失82280.18元,财产损失2000元。葛秋芬等人的损失为704389.58元,交强险死亡项下损失696610.75元,医疗费7778.83元。李瑞传在交强险项下获赔26250.56元【94381.80元÷(94381.80元+696610.75元)×220000】,医疗费损失项下获赔18272.50元【82280.18元÷(82280.18元+7778.83元)×20000】,商业三者险项下获赔122407.76元。人民财保公司需赔偿李瑞传经济损失168930.82元,品除其已支付的76834元,尚需赔偿92096.82元。高志镖需赔偿李瑞传16368.11元(178661.98元-168930.82元+6536.95元+100元),品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尚需赔偿6368.11元。张小辉、刘爱兰需赔偿李瑞传6636.95元,与其已支付的25000元相品后,李瑞传尚需返还张小辉、刘爱兰18363.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永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二、高志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瑞传经济损失6368.11元;三、李瑞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小辉、刘爱兰垫付款18363.05元;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瑞传经济损失92096.82元;五、驳回李瑞传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765元,鉴定费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48元,合计7566.48元,由高志镖负担3500元,张小辉、刘爱兰负担35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公司负担566.4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雪春审判员  彭 箭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利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