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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某1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102刑初633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贺州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覃华刚,广西覃华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检刑诉〔2017〕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源、代检察员冯薏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覃华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3日10时40分许,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麦某1、罗某1等人在贺州市八步区新宁街樟树花园小区门前路段疏导交通,疏导至被告人李某1经营的峰暴家具店门前停放的三轮车时,李某1在罗某1询问车辆的车主时,其没有回应。随后罗某1欲将该车拖走,李某1用言语进行威胁,并用手抓伤了罗某1。随后,其他交警过来劝阻,李某1又用手脚抓伤罗某1及劝阻的交警,后李某1被带上警车,其在警车上辱骂交警并将车上的东西踢下车后从车上跳下。李某1随即冲进店内厨房扬言要拿刀,贺州市公安局城区警务支队民警甘某对其进行警告,其踢了甘某一脚,贺州市公安局城区警务支队民警黎某和刘某欲控制其,李某1就反抗并抓伤黎某和刘某,后被民警控制并带上警车。期间,其丈夫拿刀欲阻拦民警将李某1带走,民警拔枪警告其放下刀。李某1的行为造成了罗某1、甘某、黎某、刘某等人手部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李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1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抓、踢了执行公务的交警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某1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日10时40分许,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麦某1、罗某1等人在贺州市八步区新宁街樟树花园小区门前路段疏导交通至被告人李某1经营的峰暴家具店门前停放的三轮车时,李某1在罗某1询问车辆的车主是谁时不予理睬。罗某1欲将该车推移,李某1即上前用言语进行威胁,并动手抓伤了罗某1。随后,其他交警过来劝阻,李某1又用手抓脚踢了劝阻的交警。后李某1被带上警车,李某1在警车内继续辱骂交警并将车上的东西踢下车后从车上跳下,随即冲进店内厨房扬言要拿刀,此时增援赶到的城区警务支队民警甘某对李某1进行警告,李某1竟朝甘某身上踢了一脚,城区警务支队民警黎某和刘某欲控制李某1,李某1反抗并抓伤黎某和刘某,后被民警带离现场。李某1的行为造成了交通秩序拥堵、部份不明真相群众围观和执勤警察罗某1、甘某、黎某、刘某等人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罗某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他是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三中队辅警。2017年7月3日上午11时左右,他和同事廖某、莫某、麦某1接到中队指令开着警车到八步新宁街樟树花园疏通交通阻塞,去到发现很多车辆乱停乱放严重阻碍交通道路,并警告那些阻碍交通的车主把车开走。当清理到樟树花园峰暴家具商铺门前时,发现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违章停在道路上挡住右边车道,致使过往车辆不能正常行驶。他和麦某1、莫某上去询问并告知旁边的人:“这辆车主是谁的,我们是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警察,现在这辆车已经阻碍了交通,请开走!”。没人回应,他上去把车挪开推到旁边却推不动后向旁边的人询问,这时一个女的从峰暴家具店跑出来说是她的车。他就对她说:“是你的呀,那你把车开走吧”。她说:“我要打个电话”,他看到她不配合就说:“你不理的话,那我叫拖车来了”,这个女的听到后马上对他说:“你想拖车,没那么容易,我打死你!”。说着她就打他的右手,他警告她说:“不要动手打人,你要听从把车开走,不要阻碍交通!”。他的同事看到过来警告这个女的不能打人,这个女的不听,反而很凶骂着说:“你敢拖我的车,我就打死你”。他和莫某一起带她上警车,她却用手抓伤他的双手,用脚踢他的大腿。她上车后一直反抗,将警车上的装备、文件袋踢下车并还继续骂。他们只好呼叫110指挥中心调警前来支援,不一会儿,城区警务的警察来到,向他们了解情况后对那个女的进行劝说,让她配合交警把车拖走。但是这个女的很凶说:“我就是要打死你们”,这个女的又朝他踢一脚后还想踢城区警务的警察,后来听说她老公拿刀来砍警察。他两只手手背被她抓伤流血、两脚腿部被踢伤。经辨认,照片编号为5号的女子就是阻碍公务的女子及打警察的女子(李某1)。2、证人莫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他是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二中队的辅警。2017年7月3日10时许,民警麦某1接到中队电话指令,带着他和罗某1、廖某一起到疏导交通。他们开警车去到看见现场交通堵塞,路边很多乱停乱放车辆,于是他们下车劝离道路停放的车辆。当行至樟树花园小区的峰暴家私店门口路段时,一辆改装加长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街道的主干道上,同事罗某1问周围的人车辆是谁的无人回应,他和罗某1上去要把车推到旁边推不动。这时,一个女的从旁边峰暴家私店走过来说是她的车,罗某1对她说:“你这辆车导致这条路很堵,请你马上把车开走!”。那女的说车钥匙在她老公那里,罗某1接着说:“现在交通很堵,你不听从的话我们就叫拖车来拖走了”。那女的听到后情绪激动骂人并用手打了罗某1的手,罗某1劝阻她为何打人,她说:“就打你,你牛什么牛”。边说边冲过去又打罗某1的手一下,在旁边疏导交通的麦某1和廖某过来拦住她,那个女的情绪更加激动,一边骂一边动手推他,他和罗某1就控制住她,她一直挣扎并用脚踢了一下罗某1的腿部,他们只好把她带上警车,那女的把警车上的打印机、锥筒、文件夹猛踢下车,接着强行下车。他们跟上去,她又踢了一下罗某1,罗某1立即用对讲机呼叫指挥中心支援。不久城区警务民警来到现场要把这个女的带离现场,她继续反抗,还用手打了城区警务的人后跑进峰暴家私店,被城区警务的警察带上警车。此时她的老公从峰暴家私店出来,往其老婆上的警车走去,强行拉车门想让老婆下车,被城区警务民警拉开。他和罗某1被那女的踢了两下,双手背被她弄伤。城区警务的也被她弄伤的。经辨认,照片编号为7号的女子就是阻碍执行公务的女子及殴打警察的女子(李某1)。3、证人廖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他是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二中队的辅警。2017年7月3日11时许,麦某1接到中队电话指令带他和同事罗某1、莫某到樟树花园路段疏通道路。他们开着警车前往到达后看见交通拥堵严重马上进行疏导,在峰暴家具店门前一辆电动三轮车乱停放在道路上,致使过往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导致交通阻塞。他们三人表明交通警察身份后并询问旁边的人车辆是谁的,没人回应,他和罗某1就上去把车挪开,刚去推一个女的从峰暴家具店跑出来说是她的车。他们就和她说:“你已经阻碍交通了,请你把车开走,你再不听从的话,我们叫拖车来把车拖走”。这个女的说:“你敢叫拖车来,我就打你”后随即打罗某1。他们只好控制住她并用对讲机呼叫110指挥中心。把她带上警车后那女的仍然态度恶劣,骂人和踢车上的东西出车外,后跳出警车继续骂警察。几分钟后,城区警务警察来到,他、罗某1和警务警察让那个女的配合不要阻碍执行职务,她还是不听,欲跑回店里拿刀打他们,城区警务警察控制住她不给她拿刀,她还打城区警务的警察。这个时候,她老公过来跟城区警务警察说:“我们犯什么法了,你要这样做”。警察和他解释说:“你们的车乱停在道路上,交警是正常执法,你老婆阻碍了执法”。但她老公不听,看到警察带其老婆离开即跑进店里拿刀出来,城区警务警察拿枪出来制止她老公才放下刀。警察带那女的离开时,她老公跟着想从警车把老婆抢回来,警察将男的一起带到派出所了。经辨认,照片编号为4号的女子就是阻碍执行公务的女子及殴打警察的女子(李某1)。4、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警说明,证实2017年7月3日上午10点36分,大队民警麦某1接到二中队办公室电话,让其带队到达八步小门前路段疏导交通,其立即驱车带辅警罗某1、廖某、莫某前往。到现场看到交通严重阻塞,采取疏导两旁乱停放的车辆。当到峰暴家具店门前路段时,发现一辆改装电动三轮车违章停放在铺面门前路段,麦某1等人遂上前盘查,后发现是峰暴家具店老板的,便告知其把车开走,以免发生交通阻塞。经一番劝告该老板娘不但不听,反而恶语相向,阻碍执法,并动手殴打罗某1(经人民医院鉴定,造成罗某1轻微伤)后麦某1发现事态有可能进一步发展,遂向110指挥中心呼叫,请求警务支援。指挥中心下达支援指令,城区警务支队、城中派出所警力相继到达。但该老板娘仍然不听劝告,忿然反抗,谩骂警察,还欲拿刀威胁他们警察后被制止。期间,其老公拿出菜刀,想砍警察从警察手中救出其老婆,最后被民警警告,才放下菜刀,被带回公安机关调查。5、证人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3日早上10点多钟,城区警务支队灵峰警务站接到110指令,称交警直属大队在樟树头路段整治车子乱停乱放过程中遭事主的暴力抗法。他立即带领辅警迅速出警,赶到现场看到一名中年妇女正在对现场执法的交警又抓又打,那名交警手上伤痕累累,他上去对她进行警告,但是她根本无视,继续对现场的巡警和交警抓扯打,并且用脚狠狠的踢了一下他的裤裆部位,他见警告无效就下令采取强制传唤措施,那妇女迅速跑回卫生间拿菜刀,在跑到其家具店里被他们制服。过程中他和他们辅警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身上手上多处被她抓伤的痕迹。那名妇女一直骂骂咧咧,用语言威胁警察,他们准备将她带离现场,这时那名妇女的丈夫也跑过来一直无理取闹的纠缠民警,几次上去要抢那名妇女,强抢失败后,恼羞成怒跑去卫生间拿出一把菜刀挥舞着威胁民警,他立马掏出佩戴的手枪,警告其放下手中的菜刀,在他两次警告后那名男子就把手中紧握的菜刀放下,后冲出去继续强抢那名中年妇女。之后他命令民警将那名妇女和男子带派出所调查。经查那名中年妇女是李某1,其丈夫是熊某。6、证人黎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他是贺州市公安局城区警务支队辅警。2017年7月3日上午10点45分左右,他所在的三中队接到110转警在樟树花园一家具店门口有人暴力抗法,甘某带着他和刘某、王某赶往现场。看到交警对那个女的说要拖她的三轮车走,那个女的就大声说:“谁拖我的车谁就死”,随后踢那个交警一脚。甘某上前劝说并制止那个女的,那个女的说要去拿刀砍死那个要拖她三轮车的交警后就往店里走,他和刘某跟着甘某一起进去防止她拿刀,甘某进到店里拉住那个女的,那个女的即踢了甘某大腿一脚,他和刘某就去控制那个女的,那个女的反抗用手指甲把他和刘某的手抓伤,然后甘某叫他俩松开她做她的思想工作,但是他俩一松手那个女的又去踢了甘某一脚,他们看到那个女的那么激动就再次控制她然后叫同事过来给她戴上手铐。没多久她老公回来了,她情绪更加激动,她老公要甘某放人,甘某叫同事黄某、粟某1把那个女的带上警车,她老公跑到厨房去拿了把菜刀出来威胁警察放其老婆,甘某拿枪出来震慑那男子,那个男的把菜刀放下,然后多次要开警车的车门把其老婆拉下车,不让警察把其老婆带走,甘某和同事把女的和她老公带到城中派出所了。他的右手被那个女的抓破皮外伤。刘某的脖子和手被抓伤,甘某被踢了两脚,手被那个女的抓伤。经辨认,照片编号为4号的女子就是弄伤其手的女子(李某1)。7、证人刘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他是贺州市公安局城区警务支队三中队辅警。2017年7月3日11时许,接到指挥中心的指派在小路口有人暴力抗法,甘某中队长带着他和、黎某、王某开警车前往,现场樟树小区前面有一个女的在大声和几个交警吵,还说什么谁拖她的车谁死之类的话,说着说着还用脚踢了其中一名交警的腿部。甘某上前劝说她,没说两句那个女的说要进店拿刀砍交警后转身进店,甘某上前伸手阻止她,那个女的转身就打甘某的手,并用脚踢甘某大腿一下。他看到甘某被袭击就和黎某去把她控制住戴上手铐,她一直在反抗,还把他的手弄伤。没多久那个女的老公回来大声骂甘某,并要强行把其老婆从他们控制下拉走,甘某叫同事先把那个女的带上警车,她老公转身进店里拿了一把菜刀用手举着出来,甘某立即拨枪出来震慑并叫其把刀扔掉,那个男的只好把菜刀放下,随后还拉警车的门,他们拦了其三四次才把那男子带离。他左手手腕被弄伤,黎某右手手腕和手背被弄伤,甘某右手手腕被弄伤和被踢了几脚,一个交警的手被弄伤和被踢了。经辨认,照片编号为5号的女子就是弄伤其手的女子(李某1)。8、证人卢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7月3日中午,他看到峰暴家具的老板娘被三个警察抓上车,后来老板娘又下车。听别人说是因为她的车停在道路上才被警察带走的。经辨认,2017年7月3日11点左右,在八步区新宁街樟树花园路段,一女子拒不听从交警劝阻和把占道停放的三轮车开走。照片编号为3号女子就是与交警发生冲突的老板娘(李某1)。9、证人杜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7月3日上午,他店旁边的峰暴家具老板娘因她的三轮车占道放在道路上,交警让她开走,她没有及时开走,交警说了她后老板娘就来脾气与交警发生肢体冲突,他看到老板娘用手拍了一下交警的手,然后交警对老板娘进行警告,老板娘没有听从交警的,交警就把她带上车,上车后又下来,又和交警僵持了一下,之后又有警察来了,她老公也回来了,警察把她和她老公带走。经辨认,照片编号为7号女子就是与交警发生冲突的老板娘(李某1)。10、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3日10点半钟左右,他买菜回到店门前看到很多人,走近看见有几个穿制服的执法人员按住他老婆李洪某在戴手铐,他情绪激动冲上去大力扒开民警的手不给带走他老婆,被推开,他老婆挣扎不配合,而且一直骂这些执法人员。他看到这些人硬要把老婆带上警车后气势汹汹跑进厨房里面拿一把菜刀冲到执法人员面前,其中一个执法人员在他拿刀冲过去距离两米的时候,马上呵斥他放下刀然后掏出枪指着他,他只能放下刀,然后警察就把他俩公婆带到派出所了。当时现场很多人围观,他承认自己很冲动做出一些很危险的动作,而且执法人员带离他老婆是在执法,他没有什么权利去阻止,况且还拿刀去恐吓威胁民警。11、贺州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2017年7月3日经诊断罗某1、甘某、黎某、刘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12、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八步区新宁街17号峰暴家具门前,警察执法记录仪录像,证实案发全过程。13、贺州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证实,2017年7月3日11时许,办案民警将被告人李某1于八步区新宁街峰暴家具店铺门前抓获。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1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5、被告人李某1在侦查阶段供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7月3日11时左右,在八步新宁街樟树花园她开的家具店门前,街道交通很堵,到处都是车,警察过来疏导交通。一个警察来到她店门口大声说:“这部车是谁的”,她没有回答,看见一个警察推她的三轮车推不动,警察又过来问她是不是她的车,让她马上推走,她心里火气地说:“你当个芝麻小的官,你凶什么凶”,然后警察就说叫拖车来拖走三轮车,她打了那个警察三下手部。一会儿,又有警察来到,警察还是对她讲再不开走车要叫拖走车,她就说:“你拖我的车你就死定了,平时你们怎么不来拖,现在就要拖我的车”。警察把她的手别起来控制住,她用手抓和脚踢控制其的警察,警察就把她带上了警车,她用脚把车上的登记本和一个小小像摄像机等东西蹬下车。然后跑下警车说:“我要去拿刀”,警察又追上按住她,拉拉扯扯的时候她不知道用手抓了谁、用脚蹬了谁。然后被警察带上警车,她老公过来拉了警车门没能拉开。经辨认,2017年7月3日11点左右,交通警察在八步新宁街樟树花园路段正常执法,她的三轮车停放在道路上影响车辆通行,她不听从劝阻并威胁及殴打了3号男子(罗某1)。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妨害公务罪成立。被告人李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1主观恶性小,客观上虽然抓、踢了执行公务的警察,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对被告人李某1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朝新人民陪审员  梁燕梅人民陪审员  黄彬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