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秦鹤与毕广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鹤,毕广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075号原告:秦鹤,男,32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仁,系内蒙古天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广芹,女,67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喜,男,41岁,汉族,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鹤与被告毕广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鹤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鹤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原告秦鹤负担。审 判 长 李冬岩代理审判员 于恩涛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