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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贾超、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超,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贾超,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深州镇西郎村长江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1182580984105H。法定代表人:史永平。本院在执行贾超与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624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连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洪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