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苗清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新河供销合作社,平度市新河镇三苗家村民委员会,苗清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511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新河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贾修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训,平度市新河供销社副主任。被执行人平度市新河镇三苗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苗清善,主任。被告苗清柱,男,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八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三苗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新河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平度市新河镇三苗家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度市新河供销合作社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0)平民初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