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秦某、贺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秦某,贺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37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秦某,男,汉族。被告:贺某,女,汉族。原告杨某与被告秦某、贺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特殊,为了查明案情,本院决定采用公告方式传唤秦某、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向杨某送达了缴费通知,通知杨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560元,公告费逾期未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560元,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宜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人民陪审员 何显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子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