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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秦某、贺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秦某,贺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37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秦某,男,汉族。被告:贺某,女,汉族。原告杨某与被告秦某、贺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特殊,为了查明案情,本院决定采用公告方式传唤秦某、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向杨某送达了缴费通知,通知杨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560元,公告费逾期未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560元,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宜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人民陪审员  何显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子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