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沈小娟、张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沈小娟,张松,刘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40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住所地,正阳县西大街5号。负责人王得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小娟,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张松,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超,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诉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张松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审判员 闵继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