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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沈小娟、张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沈小娟,张松,刘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40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住所地,正阳县西大街5号。负责人王得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小娟,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张松,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超,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诉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张松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审判员  闵继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