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左世琼与彭伍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世琼,彭伍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左世琼,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彭伍祥,四川省会东县人。申请人左世琼与被执行人彭伍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0000.00元,执行费185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6日之前给付案款三万元,2019年10月26日之前给付案款五万元,2020年10月26日之前给付案款五万元及执行费1850.00元。现申请人左世琼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宗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