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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松昌与贾福刚、贾永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昌,贾福岗,贾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697号申请执行人:刘松昌,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贾福岗(又名贾福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贾永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刘松昌与贾福岗、贾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贾福岗、贾永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福岗、贾永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福岗、贾永胜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贾福岗、贾永胜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贾永胜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但已被另案冻结,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松昌书面申请(2017)内0627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7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