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小薇诉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小薇,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终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5号。法定代表人刘晶,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石岩,该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法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冯铁山,黑龙江冯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小薇因诉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道外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初3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9月14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吴小薇,被上诉人道外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石岩、冯铁山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吴小薇所诉的哈外房征决字[2016]第002号房屋征收决定,在吴小薇起诉前,其他被征收人已提起诉讼。201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6)黑01行初148号行政判决,认为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另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案原告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行终24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小薇所诉的哈外房征决字[2016]第002号房屋征收决定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吴小薇的起诉。吴小薇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的,只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法院有义务通知其他未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有权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裁定所称其他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时,上诉人吴小薇并不知晓,一审法院理应以公告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上诉人以第三人参加诉讼,其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导致上诉人未能依法行使相应诉讼权利。征收决定本身存在许多违法之处,一审法院未进行任何审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道外区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道外区政府作出依法的征收决定,履行了法定职责,也向吴小薇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吴小薇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吴小薇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本案中,吴小薇所诉的哈外房征决字[2016]第002号房屋征收决定,在吴小薇起诉前,其他被征收人已提起诉讼。且几十名利害关系人已经参加诉讼。2016年12月20日,原审法院作出(2016)黑01行初148号行政判决,认为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另案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另案原告人提出上诉后,本院作出(2017)黑行终24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吴小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宝奎审 判 员 马鸿达审 判 员 顾栩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庆宇书 记 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