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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977、109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钟健东与林少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健东,林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977、109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健东,男,汉族,1991年0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被执行人林少雄,男,汉族,1967年02月0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钟健东与被执行人林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迟延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14元及公告费4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少雄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林少雄银行存款1078.96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证结果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杨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燕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