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牟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66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东,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东系被害人陈某1妹夫。2017年1月28日晚,牟东与其妻子陈某2回万盛经开区青年镇更鼓村陈某1家中过春节。酒后,牟东与陈某1因误会发生争吵、抓扯,期间,牟东持剪刀将陈某1左侧腰部刺伤。经鉴定,陈某1的伤情系重伤二级。案发后,牟东打电话报警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牟东支付了陈某1的经济损失,陈某1对牟东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判处缓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牟东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牟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牟东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牟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本案双方系姻亲关系,且被告人牟东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牟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甯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