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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涛与被执行人周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涛,周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970号申请执行人:魏涛,男,1983年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海战,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娟,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婧,女,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华,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魏涛与被执行人周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苏0115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依该裁判:周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魏涛借款5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周婧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周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婧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查:一、被执行人周婧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室房屋面积101.68平方米,设有抵押担保486万元。现本院已轮候查封,因拍卖无益,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处理该房产;二、被执行人周婧名下所有苏A×××××号朗逸牌轿车已查封,因未实际控置,暂不予处置;三、除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的6636元外,被执行人周婧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开明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