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山西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晓丽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晓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民终3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40号1层117室。法定代表人:白景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丹,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丽,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振华(王晓丽之丈夫),男,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西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山西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王晓丽7297元的利息132.8元(从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二、上诉人山西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若上诉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则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四、一审诉讼费50元,由被上诉人王晓丽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西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成志刚审判员 刘 卫审判员 赵耀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