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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5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韩青峰、巩义市鑫发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韩青峰,巩义市鑫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147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鹏林,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丛萍,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青峰,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巩义市鑫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汽车站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3301131202。法定代表人:袁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青峰、巩义市鑫发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