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黎发强与李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发强,李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黎发强,男,1974年7月6日出生,哈尼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太明,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拉祜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黎发强与李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3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黎发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XXXXXX元、执行费XXXXX元。本案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XXXXX元。经查,现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黎发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3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