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催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山东鑫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鑫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催48号申请人:山东鑫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米山路中段西200米处。法定代表人:尹树虎,董事长。申请人山东鑫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东鑫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1×××47,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兰陵县福汇达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兰陵县鼎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鑫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山东鑫和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沂红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福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