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君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王君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尔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全,职务: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君丽,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君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君丽达成和解协议,已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玉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