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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袁重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袁重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号*号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9421924N。负责人:龚建军,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重阳,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显坤,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重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袁重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显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薛红喜审判员  卢国伟审判员  龚跃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员王娟 关注公众号“”